如果有一輛車要變車道,而那條道上有另一輛車在正常行駛,那麼誰該讓誰呢?
據《環球郵報》報導,警察對此的答複是,並沒有法律強制在自己車道上正常行駛的車輛,必須給想並到自己車道來的車讓路,但是如果條件允許,給別人讓路,是有禮貌的行為。溫哥華警察局的警官蒙塔古(Brian Montague)說,如果你已經在一條車道上行駛了,那麼你就有控制權,其他司機要併入你的車道,他必須等到安全才能這樣做。
這就是說,想並道的車,不能一打轉向燈就預期別人應該給自己讓道,他必須減速,在必要時甚至應該停下,再並入別人的車道上。如果他魯莽地並入別人的車道,碰上別人的車或造成危險,就會受到不安全駕駛的指控。
多倫多警察局的警官斯迪布(Clint Stibbe)說,在自己車道上行駛的車輛,並非必須給想並入的車輛讓道。但是在公共道路上駕駛,應該互相禮讓。能不能給想併入自己車道的車輛讓路,取決於當時的情況,通常需要調整自己的車速,或者略加速,讓別人從自己後方併入,或者略減速,讓人家從前方併入,也可以自己轉到旁邊有空間的車道上去。
斯迪布指出,在上下班高峰時段,或前方車道因修路、交通事故而關閉,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司機為要併入的車讓道而轉到旁邊的車道上。這可以改善交通,讓大家都走得快些,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,也沒有硬性規定在自己車道上行駛的車輛必須給併入的車輛讓道。不過,話說回來,過分利用自己的權利,堵住別人的路,問題的性質有可能轉變為“路霸”衝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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